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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建核电"是否可行须科学审慎决策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6-03-01 17:38:00

 专家:

2012年2月22日。在长江的行船上就可以看到彭泽核电厂选址的地方。《中国经济周刊》资料库

【洞见】“长江流域建核电”还须审慎决策

自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之后,一直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两湖一江”核电站(即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到底能不能开建再次成为舆论焦点。“长江流域建核电”到底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长江母亲河、生命河的保护,这绝不是“我的家乡有山又有水,还有一座核电站”之类的诗意宣传就可以说清楚的,必须给予科学严谨、清晰透彻的回答。全球三次重大核事故以铁的事实证明,核污染是所有污染中人类最难对付的污染:重污染范围可达到数千至数万平方公里,持续时间可长到数万至数十万年以上,可谓是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所以,“长江流域建核电”是否可行,必须从“一旦发生核泄漏,我们目前的技术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能否确保长江的核安全”出发,科学审慎决策。

专家:
《内陆核电能否重启,十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

“长江流域核电安全论证”必须高度重视的三个问题

“内陆核电安全论证”绝不能“纸上谈兵”,必须要以具体详实的数据和成熟可靠的技术支持材料来证明“安全性是如何有保障的”,而不是用简单一两句“没有问题”之类的话来说明“论证结果”;同时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必须向公众公开透明,这既是发达国家核电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消除我国公众疑虑的根本解决之道。除了之前《内陆核电能否重启,十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一文(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39期)提出的10个关键问题不能回避和含糊之外,长江流域核电站的“安全再论证”尤其需要高度重视以下三个要害问题。

第一,核电的科学属性是“低碳能源”,而非“清洁能源”。

核电只有在不发生放射性外泄事故的前提下,才能说是“清洁”的;而一旦发生泄漏,核电就成了人类最难对付的污染源——长寿命、高放射性核素没有任何物理化学方法能消除,只能等其衰变至无害水平,需要时间长达几万年至几十万年以上。与同等规模的化石燃料电厂相比,尽管核电厂的废物量最少,但却最受全球关注,就是因为“放射性物质有大规模向环境释放的风险且后果极其严重”,这是核电最基本的、不容含糊的科学事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放射性外泄事故的发生,并不仅限于核电厂反应堆(像切尔诺贝利和福岛那样的重大核事故),还包括乏燃料中间贮存、乏燃料后处理、反应堆退役和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等高风险环节。因此,将核电无条件归为“清洁能源”的理念是非常有害的。

第二,长江流域核电厂址有着欧美从未遇到过的“先天缺陷”。

除“中国地震灾害最严重、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国情外,“两湖一江”核电厂址无论是正常运行时还是事故情况下,都有着欧美内陆核电未曾面临过的特殊难题。

一是“两湖一江”核电站周围人口密度远远高于欧美核电厂址,在事故情况下如何疏散如此巨量人口,全世界都没有这样的先例和实践。“50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大中型城市,必须选在人口密度低、易隔离的地区”是国际通行的核电选址原则。同样在电站半径80公里内,美国所有内陆核电厂址平均只有150万人左右,法国三个内陆核电厂址周边人口在160万~440万就已被认定“人口太密”而要关停。而中国的“两湖一江”核电厂址周边人口则均高达700万左右(人口密度是切尔诺贝利的8倍),且50公里范围内有不少中等城市。如此稠密的人口国际上史无前例,所幸福岛核电站地处海边、切尔诺贝利地广人稀,如果同样事故发生在我国长江流域,后果将不可想象。

二是气象条件不满足欧美内陆核电的大气弥散条件,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也会产生微米级“放射性气溶胶”易污染颗粒(直径与PM2.5相同量级),也是“雾霾”成分。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也会有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排出,所以大气弥散条件是内陆核电选址的重要考虑之一:年平均风速越高,静风频率越低,大气弥散条件越好,越有利于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扩散,核电站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公众的辐射影响越小。例如,欧美内陆核电厂址的年均风速都>2米/秒、年静风期最多只有几天;而湖南桃花江和湖北大畈的年均风速均≤2米/秒、年静风期长达一到两个月。而且,两个厂址的核电装机规模都非常大。可以设想:核电站冷却塔每天空中排放2000亿大卡巨量废热,造成局地湿度大增,长时期被雾雨飘滴笼罩,不仅更易形成雾霾,且成分还多了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物”。

第三,目前还没有“一旦发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应急预案。

目前长江流域核电厂址的所有“安全论证、再论证”均未提供实质性的“一旦发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应急预案”。目前仅有 “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分析”,且其结论“即使在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下,放射性物质也不会外泄,不会对公众、环境造成影响”的说法也过于轻率和主观。例如,把所有无力应对的核电安全风险(如网络攻击、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均列入“不予考虑的剩余风险”;再如,所预设的几种风险假设,既未考虑前述的长江流域特有的气象和人口问题,也未考虑各种小概率事件叠加的风险,更没有“经过工程充分验证的、确实成熟可靠”的具体技术措施来和“上下游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行之有效”的应急响应体系来确保“核泄漏不会沿江而下”。这种“纸上谈兵”式的风险分析所面对的严峻现实却是:全世界技术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保证不发生核泄漏、难以应对核污染控制。比如,2013年美国汉福特核禁区(距哥伦比亚河8公里)发生高放废液泄漏,时任能源部长朱棣文给出的最乐观预期是“至少要2019年后才可能解决”;日本东电公司至今也控制不住福岛核污水以每天400吨的速度激增,不得不坦承“处理事故的核心工作至少要2045年后才可能完成”……这些前车之鉴是“长江流域建核电”必须考虑的前提,绝不能建立在“不会出事”、“出事概率极低”的乐观臆断上。

专家:
长江沿岸美丽的风景

三个政策建议

第一,长江流域能否建核电不能单从能源和减排需求来决策。

“湖广熟、天下足”,长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城市和人口聚集地,流域经济占全国的“半壁江山”,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饮用长江水的人口将达到8亿,其特殊地位正如习总书记今年年初重庆考察时指出:“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并特别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开发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是一个整体,必须全面把握、统筹规划,促进上中下游协同发展”。

因为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迥异,欧美内陆核电发展样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规模建设)是不能复制到我国长江流域的。

特别是,长江流域能否发展核电,绝不能从“能源和减排需求”或“一省一地的需求”出发,更不能建立在核电站“不会出事”的乐观臆想之上,必须从水源安全、土地安全、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战略层面来考量。

习总书记明确要求:“对一些二选一甚至多选一的‘两难’、‘多难’问题,要科学论证,比较优选。对那些不能做的事情,要列出负面清单”。我认为放射性污染应首先列入长江流域重大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二,完善产业链建设,稳妥把握建设节奏。

2011年之前的“核电大跃进”因福岛核事故而紧急刹车,“十二五”核电目标未能实现。而为了实现核电发展中长期(2011—2020年)规划目标,相关机构有意酝酿新一轮“大跃进式”核电建设。有媒体公开披露称,中国将在 2016—2020年每年上马6~8台核电机组,2020年—2030年每年上马10~12台核电机组。如果此报道属实,这一“核电抢建计划和速度”不仅在国际上绝无仅有,而且也忽视了核电全产业链上中下游的配套能力(如:乏燃料处理能力、安全监管能力、核电管理人才培养、天然铀资源高度受制于人等)。可以想象,与钢铁等行业现在一样,未来15年,中国将出现“核电产能大过剩”。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国际经验,拥有50座以上核电站是发生重大核事故的高风险区。目前我国已有55座核电机组,如果按照上述核电扩张规划,2020年和2030年我国核电机组将最高达到90座和200座。此前跨越50座门槛的4个国家(前苏联、美国、法国和日本),3个都发生了重大核事故。唯一尚未出大事故的法国,因2015年频遭恐怖袭击、核电巨头阿海珐公司破产等影响,也已处于高度紧张之中。

我国刚刚跨进这一高风险区,必须高度警惕重大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防范高风险的首要工作是必须正视我国核电全产业链亟待解决的安全短板,稳妥把握建设节奏,防止“核电大跃进”重现。

第三,尽快修订现行核安全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核电建设“必须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因此,必须尽快起草和出台符合这一要求的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即《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还是2004年修订颁布。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两次常务会议以及两届政府最高领导人都多次强调安全标准,到如今福岛核事故也都过去近5年了,国内的相关法规业已滞后,亟待升级。如,“抗大飞机撞击”在福岛核事故前在欧美就已是强制性要求,但至今未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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