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监测:用法治思维引导涉法舆情
要将社会舆情为司法所用,就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妥善处置舆情内外关系,最终树立司法的公信权威。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社会舆情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群众对现实的主观判断,是群体性思想、心理、意见和要求的综合表达。不可否认,社会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公平正义具有推动作用,在弘扬司法民主和防止司法腐败进程中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未审先判”的涉法舆情不断增加,社会民众通过内心准则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如果司法裁判偏离道德标尺,将掀起“舆情漩涡”。
因此,在应对司法舆情的过程中,不能忽略社会舆情而片面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迎合社会舆情置司法公正于不顾。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辩证思维来看待舆情问题,正向引导社会情绪,将舆情释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当中。构建司法与社会舆情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能够促进民意表达的正当、规范,同时能够实现司法裁判的规范约束、导向引领、昭示教育价值功用,提升司法的公信权威。
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底线不动摇。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舆情时,应当保持高度理性,始终坚持让证据发言、用事实说话,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底线不动摇。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在个案审判中,法官不可避免地接收到舆情信息,此时法官应当扮演好传播学中的“把关人”角色,强化对舆情信息的甄别。在坚守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吸纳有用信息,寻找公正司法与道德民意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要构建司法与社会舆情的良性互动。周强院长指出:公开是自信和光明正大的表现。在裁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阐释道德良知与法律法规之间的严格界限,打破司法神秘主义,消除民众的误解。同时,要提供制度保障和畅通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将社会舆情的表达、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司法与舆情之间的双向互动。
要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对待舆情,司法机关不能自乱阵脚,必须理清舆情产生的根源及指向,制订积极的应对方案。同时,增强对社会公众的思想引导,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提高公众独立批评和独立判断能力,不轻信谣传、不盲目跟风,提升对司法的信任。发挥好裁判文书和法律释明的教育功能,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要强化舆论的自律与他律。社会舆情的产生,除了民众的群体非理性因素外,往往背后还存在着“推手”的身影。因此,必须加强对舆论他律和自律的管控,才能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一方面,通过法律调控加强舆论他律。完善社会舆情的监管法律,将“推手”的炒作界限进行设定,对传播司法、谣言鼓动群体性事件的不良行为予以打击,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公民、媒体的评论、报道权利,倡导观点的合理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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