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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不应一毁了之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03-17 09:08:00

15日,珠海市工商局再次开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包含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服装、手机配件和食品等物品所值320万元遭销毁处理。有人大代表致信本报,表示此举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对于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次利用。

每年被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计其数,改变“一毁了之”的习惯性做法,对其重新利用属优先选项,也符合时下环保、节俭的理念。同时,对政府优化服务功能,改善社会管理方式,也能起到提升的作用。在每年3.15,各地工商部门对销毁方式不遗余力,以此传递“坚决惩决”的背景下,“再次利用”的建议值得正视和回应,并因此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

除开有毒有害的物质,如腐败变质的食品,或者添加有违禁成分的药品,或者是假农药种子等,在相关执法部门销毁或者焚烧的产品中,很多完全属于“可再利用资源”,比如高仿或者假冒的手表、手袋、衣服或者电器之类的,这些产品在质量上并不存在问题。有些产品仅是商标侵权,在质量上比其他同类产品还略胜一筹,将其销毁,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增加垃圾量并破坏环境。

事实上,即便从法律的层面来说,销毁商品也不是唯一的法定选项。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但具体执法实务却有灵活性要求,比如工商标字(2002)254号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类似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也有所体现。举例来说,一个假冒名牌的产品在去掉其商标之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赠送或者捐赠的方式得到再利用,而不必将其付之一炬。

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绿色处理”方式,比如海口市工商局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其做法就值得肯定和效仿。

(东方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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